(2015)丰执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财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雁、高景林、吉林省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财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宋雁,高景林,吉林省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794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财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北京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文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佳敏,该公司信贷员。被执行人:宋雁,女,汉族,1970年10月25日出生,吉林省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纳员,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鸿博景园17号楼2单元601号。被执行人:高景林,男,汉族,1965年2月23日出生,吉林省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鸿博景园17号楼2单元601号。被执行人:吉林省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世纪路1号楼1-2层5号、6号网点。法定代表人:高景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财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雁、高景林、吉林省立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宋雁、高景林名下房屋产权和车辆车籍,经评估、拍卖,因被执行人宋雁名下两处房屋和被执行人高景林名下一处房屋均在银行办理了抵押登记,银行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故从拍卖款中支付给银行2427345.33元,已结清。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160459.57元(扣除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本案执行费14000元。实际支付申请执行人1146459.57元)。另本院在对被执行人宋雁名下吉BD66**号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进行拍卖时,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199411.98元接收了该车辆。经计算,截止2016年8月30日,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0万元,利息为445000元,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为99487.50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698615.95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二初字第22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琳琳审 判 员 王昊& # xB;审 判 员 姜 有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田 家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