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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1执保58号

律春生与韩缤、刘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10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0621执保58号关于申请人律春生与被申请人韩缤、刘洪波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保全一案,(2016)吉0621民初224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律春生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韩缤、刘洪波所有的抚松县松江河镇百合小区内7号、9号车库二处轮候查封产01200XXXXX。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对被申请人韩缤、刘洪波所有的抚松县松江河镇百合小区内7号、9号车库二处予以轮候查封产0120XXXXXX。

本院认为,本院(2016)吉0621民初2246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2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抚松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6)吉0621民初2246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