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5刑初797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二虎,男,1951年4月8日出生于山西省寿阳县,汉族,文盲,寿阳县村民,身份证号:。2016年7月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山西省公安厅直属第三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山西省公安厅直属第三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山西省看守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6]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二虎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二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3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张二虎在太原市小店区中铁十七局医院2号住院楼7层717病房,将被害人曹某于45床陪侍椅上的黑色女包盗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4713.3元、三星手机一部、身份证、银行卡、社会保障卡等财物。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000元。现赃款、赃物均已追归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二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证人证言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及赃物照片、被告人指认赃物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视频监控及截图、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二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7713.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二虎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二虎在医院盗窃病人亲属的财物,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二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4日起至2017年1月1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水莲
人民陪审员 张桂莲
人民陪审员 张铁牛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段金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