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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3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丽娣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娣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

全文

���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03刑初938号公诉机关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丽娣,女,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安西路**号***室。2016年4月2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依法逮捕。捕前无业,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2013年4月2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罚金3000元,2014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检公诉刑诉[2016]8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丽娣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冯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丽娣到庭参加诉讼,现���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王丽娣与吸毒人员高某经电话联系,在兰州市七里河区安西路93号103室其家中向高某贩卖毒品后,被公安人员抓获。从高某处查获毒品海洛因1小包,净重0.09克;从王丽娣家中查获毒品海洛因8小包,共计净重0.72克,从其身上查获毒资100元及作案用手机1部。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丽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丽娣无视国法,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丽娣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继续贩卖毒品,属累犯、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丽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6起至2017年4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及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杜春甹审 判 员  贾新玲人民陪审员  翟兆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