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初128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XX强与刘松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强,刘松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12823号原告:XX强,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被告:刘松成,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原告XX强与被告刘松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9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后因被告刘松成涉嫌诈骗犯罪,本院依法中止审理。2016年10月26日,本院依法恢复审理,因工作人员变动,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刘松成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事实与理由:2010年9月7日,被告刘松成因需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其中以现金方式交付10万元,其余190万元按被告要求汇入林永平银行账户,由被告刘松成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本息。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涉嫌犯罪的,应当向侦查机关移送案件。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应当裁定驳回民事案件的起诉。本案被告刘松成因涉嫌集资诈骗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且现尚在侦查过程中,本案具有经济犯罪嫌疑,应依法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XX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960元,退还给原告XX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龙会人民陪审员 吕汉成人民陪审员 黄潮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骆 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