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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执27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忠文与陈贤木、陈月娇、黄婷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忠文,陈贤木,陈月娇,黄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2709号申请执行人陈忠文,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福建省永安市。被执行人陈贤木,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福建省永安市。被执行人陈月娇,女,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执行人黄婷婷,女,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福建省永安市。申请执行人陈忠文与被执行人陈贤木、陈月娇、黄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26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忠文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贤木、陈月娇、黄婷婷支付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48000元,并继续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陈忠文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26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锡文审判员  王泽明审判员  吴文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林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