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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民初83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陶昌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陶昌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8369号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795898036H),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北环二路东段9号御墅林枫1-2-3号。法定代表人:周代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靖鼎,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翼析,重庆市大足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陶昌华,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谷青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飞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及“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在以上法律文书中明确告知原告,要求其在收到本院书面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到本院依法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于领取后七日内到本院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案件受理费25元。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未到本院依法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亦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渝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康衾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