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1财保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江西星球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龚晖、林雪红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西星球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龚晖,林雪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1财保85号申请人:江西星球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通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41998584Q。法定代表人:熊筱华,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龚晖,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申请人:林雪红,女,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申请人江西星球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龚晖、林雪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缴纳了担保金人民币2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星球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龚晖、林雪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牛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赖世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