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70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罪犯田野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7021号罪犯田野,男,土家族,初中文化,1982年10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保靖县,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9日作出(2007)苏中刑一初字第01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34843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苏刑执字第066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田野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该院又于2013年9月4日作出(2013)苏刑执字第043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田野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二个月(刑期至2032年11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6年9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田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田野在服刑期间曾受到四次监狱表扬。该犯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田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暴力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又因二次以上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且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应当从严。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31年4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