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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民初87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任卫国与王曰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卫国,王曰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8704号原告:任卫国,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古城街道松一村****号。身份证号码:3326211973********。委托代理人:张玉海,浙江回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曰长,男,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括苍镇维前王村*****号。身份证号码:3326211967********。原告任卫国为与被告王曰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卫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46元,减半收取2323元,由原告任卫国负担。审 判 员 屈柔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章佳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