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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刑终2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毛进粮、邝富民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进粮,邝富民,毛进才,李炼红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终256号原公诉机关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毛进粮,男,1992年4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上蔡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5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邝富民,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上蔡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5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辩护人扈家齐,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毛进才,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上蔡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5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李炼红(曾用名李秀祯),女,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现住河南省上蔡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5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2016年6月28日经汝南县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毛进才、毛进粮、邝富民、李炼红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6)豫1727刑初7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毛进粮、邝富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贺梅、陈旭辉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毛进粮、邝富民及其辩护人、原审被告人毛进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7月份,在广州打工的被告人毛进才、毛进粮、戚国政(另案处理)预谋诈骗他人钱财。后毛进才让邝富民与其三人一同实施诈骗。由毛进才负责购买诈骗用的手机及手机卡,毛进粮负责购买诈骗用的银行卡等作案工具。2015年8月20日至2015年10月21日,毛进才、毛进粮、邝富民、戚国政等人在广州市海珠区光大花园小区所租住的房屋内,打电话冒充消防队队长、看守所主任及帐篷经销商等,以消防队需购买行军帐篷及看守所需购买床板为由,诈骗吴某、齐某、常领科、马春、王志平、阿卜杜艾则孜.阿卜杜麦吉提、靳运财、贾书申、张国齐、朱国锋、田玉山、杨国昌、崔浩然、岳建利、王成斌、张长力、刘根法、翁保国等人钱款共计1555760元,被告人实际得款1505760元(张国齐5万元未取走),赃款四被告人分肥。被告人李炼红(毛进才之妻)明知毛进才、毛进粮、邝富民、戚国政四人从事电信诈骗,而帮毛进才等人在广州市海珠区光大花园小区租房,并将毛进才诈骗所得赃款保管、使用。被告人毛进才、毛进粮、邝富民、戚国政具体诈骗事实如下:1、2015年8月24日,被告人毛进才、毛进粮、邝富民、戚国政打电话冒充汝南县消防队的刘队长,谎称汝南县消防队有一个路面需要硬化为由,骗取吴某信任,后又提出让吴某帮消防队购买行军帐篷,骗取吴某102000元钱。戚国政持卡将钱取出分赃。2、2015年9月14日,被告人毛进才、毛进粮、邝富民、戚国政打电话冒充新野县消防队的刘队长,谎称消防队需要修路,骗取齐某信任,后又提出让齐某帮消防队购买行军帐篷,骗取齐某60000元钱。戚国政持卡将钱取出分赃。3、2015年9月17日,被告人毛进才、毛进粮、邝富民、戚国政打电话冒充开封县消防队的刘队长,谎称消防队的路面需要硬化,骗取常领科、杨新立信任,后又提出让常领科、杨新立帮消防队购买帐篷,骗取常领科、杨新立75560元钱。戚国政持卡将钱取出后分赃。4、2015年10月16日,被告人毛进才、毛进粮、邝富民、戚国政打电话冒充三门峡市开发区消防队的刘队长,以承包工程为由,骗取马春信任,后又让马春帮消防队购买帐篷,骗取马春217600元钱。被告人邝富民持卡将钱取出分赃。5、2015年8月20日,被告人毛进才、毛进粮、邝富民、戚国政打电话冒充驻马店市遂平县消防队的刘队长,以消防大队院内需要修路为由,骗取王志平信任,后又让王志平帮消防队购买帐篷,骗取王志平117600元钱。戚国政持卡将钱取出后分赃。6、2015年8月24日,被告人毛进才、毛进粮、邝富民、戚国政打电话冒充新疆和田市看守所工作人员,以让被害人阿某购买帐篷为由,骗取阿卜杜艾则孜.阿卜杜麦吉提2万元钱。戚国政持卡将钱取出后分赃。7、2015年8月25日,被告人毛进才、毛进粮、邝富民、戚国政打电话冒充漯河市召陵区消防队的周队长,以消防大队院内需要修路为由,骗取靳运财信任,后又让靳运财帮消防队购买帐篷,骗取靳运财3万元钱。邝富民持卡将钱取出后分赃。8、2015年9月8日,被告人毛进才、毛进粮、邝富民、戚国政打电话冒充西峡县消防队的刘队长,以消防大队院内需要打地坪为由,骗取贾书申信任,后又让贾书申帮消防队购买帐篷,骗取贾书申2万元钱。戚国政持卡将钱取出后分赃。9、2015年9月9日,被告人毛进才、毛进粮、邝富民、戚国政打电话冒充南召县消防队的刘队长,以消防大队院内需要修路为由,骗取张国齐信任,后又让张国齐帮消防队购买帐篷,骗取张国齐5万元钱。后因张国齐及时报警,5万元钱被公安机关冻结,已取出发还被害人。10、2015年9月10日,被告人毛进才、毛进粮、邝富民、戚国政打电话冒充驻马店市消防支队的刘队长,以消防支队院内有路面硬化工程为由,骗取朱国锋信任,后又让朱国锋帮消防支队购买帐篷,骗取朱国锋235200元钱。戚国政、邝富民持卡将钱取出后分赃。11、2015年9月11日,被告人毛进才、毛进粮、邝富民、戚国政打电话冒充当地消防队的周主任,以消防大队院内需要打停车场内的地坪为由,骗取新疆若羌县田玉山的信任,后又提出让田玉山帮消防队购买帐篷,骗取田玉山5万元钱。戚国政持卡将钱取出后分赃。12、2015年10月14日,被告人毛进才、毛进粮、邝富民、戚国政打电话冒充漯河市消防支队的刘支队,以消防支队需要修路为由,骗取杨国昌的信任,后又让杨国昌帮消防支队购买帐篷,骗取杨国昌2万元钱。邝富民持卡将钱取出后分赃。13、2015年9月2日,被告人毛进才、毛进粮、邝富民、戚国政打电话冒充新乡县消防队的周队长,以消防大队需要修路为由,骗取崔浩然的信任,后又让崔浩然帮消防队购买帐篷,骗取崔浩然15000元钱。邝富民持卡将钱取出后分赃。14、2015年10月20日,被告人毛进才、毛进粮、邝富民、戚国政打电话冒充新乡长垣县看守所的周主任,以看守所需要床板为由,骗取岳建利的信任,后又让岳建利帮看守所购买帐篷,骗取岳建利7万元钱。15、2015年10月20日,被告人毛进才、毛进粮、邝富民、戚国政打电话冒充封丘县看守所的高主任,以看守所需要定制床板为由,骗取王成斌的信任,后又让王成斌帮看守所购买帐篷,骗取王成斌7万元钱。16、2015年10月20日,被告人毛进才、毛进粮、邝富民、戚国政打电话冒充汝南县消防中队的刘队长,以消防队需要打地坪为由,骗取张长力的信任,后又让张长力帮消防队购买帐篷,骗取张长力235200元钱。17、2015年8月21日,被告人毛进才、毛进粮、邝富民、戚国政打电话冒充长葛市看守所的周主任,以让刘根法帮看守所购买帐篷为由,骗取刘根法117600元钱。18、2015年10月21日,被告人毛进才、毛进粮、邝富民、戚国政打电话冒充漳州市看守所的周主任,以看守所需要定制床板为由,骗取翁保国的信任,后又让翁保国帮看守所购买帐篷,骗取翁保国5万元钱。邝富民持卡将钱取出后分赃。原判另查明,公安机关于2015年10月25日将四被告人抓获,从毛进才处扣押现金17200元及两张银行卡(内有存款4800元)、从毛进粮处扣押现金64300元,从邝富民处扣押现金81180元,从李炼红处扣押银行卡一张(内有存款258900元,系李炼红为毛进才所保管的诈骗赃款)。本案审理中,被告人毛进才、毛进粮、李炼红的亲属向本院退赃款300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毛进才、毛进粮、邝富民供述,被害人吴某、齐某等人陈述,通话记录银行卡号码及银行卡帐户交易记录、邝富民、戚国政部分取款视频、侦查人员从被告人处所扣押的手机、手机卡、手机充值卡、银行卡及部分赃款、抓获证明、四被告人亲属退款收据等。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汝南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毛进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人毛进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三、被告人邝富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四、被告人李炼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审被告人毛进粮上诉称,自己只参与了原判认定的第四起、第十二起、第十八起犯罪事实,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主动退赃,原判量刑重,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审被告人邝富民上诉称,原判认定自己为主犯不当,应认定其为从犯,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依法改判;其辩护人辩护称,邝富民只是在诈骗得手后帮助去取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依法认定为从犯,请求对邝富民从轻或减轻处罚。出庭检察员意见,原审被告人毛进才、毛进粮、邝富民在共同犯罪中相互分工配合、作用相当,均系主犯,应承担全部犯罪的法律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建议维持原判。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相同,原判认定的证据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毛进粮、邝富民,原审被告人毛进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原审被告人李炼红明知毛进才等人从事电信诈骗犯罪而提供帮助,与毛进才等人构成共同犯罪,其行为亦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毛进才、毛进粮、邝富民具体实施诈骗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其中邝富民比毛进才、毛进粮所起作用相对较小;李炼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关于毛进粮上诉称其只参与了原判认定的第四起、第十二起、第十八起犯罪事实,邝富民及其辩护人称原判认定邝富民为主犯不当,应认定其为从犯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毛进才、邝富民、毛进粮在共同犯罪中事前经共同预谋,实施诈骗过程中相互分工配合,事后共同参与分赃,均为主犯,应按照三人参与、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故对毛进粮的上述上诉理由、邝富民的上述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关于毛进粮、邝富民称原判量刑重的上诉意见,经查,原判已考虑毛进粮、邝富民能够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毛进粮亲属代为退还部分赃款等情节并对二上诉人从轻处罚,量刑适当,故对毛进粮、邝富民的上述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判对毛进粮、邝富民、毛进才、李炼红行为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毛进粮、邝富民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洪涛审判员  赵 飞审判员  任蕴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