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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民督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郑伟萍与石家庄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洪欣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伟萍,石家庄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洪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督4号申请人郑伟萍,女,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申请人石家庄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48号。法定代表人宋洪欣,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宋洪欣,男,195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郑伟萍与被申请人石家庄汇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洪欣支付令一案中,申请人郑伟萍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申请。经审查,申请人郑伟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郑伟萍撤回申请。申请费10544元,如申请人另行起诉,本案申请费将转入诉讼程序案件中,如申请人未另行起诉,本案申请费则由申请人承担。审判员  张素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