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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7民初17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7民初1742号原告:杨某,男,198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南和县城关镇南内村人。被告:张某,女,1985年6月8日出生,汉族,南和县城关镇北关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妙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