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3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包家玖与田崇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家玖,田崇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3执379号申请执行人包家玖,男,生于1947年9月21日,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田崇州,男,生于1976年10月13日,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执行包家玖与田崇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包家玖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覃方平审判员 王 静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世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