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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3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包家玖与田崇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家玖,田崇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3执379号申请执行人包家玖,男,生于1947年9月21日,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田崇州,男,生于1976年10月13日,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执行包家玖与田崇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包家玖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覃方平审判员  王 静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世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