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3执3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向远丽、宜昌高格医用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远丽,宜昌高格医用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3执3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向远丽,女,生于1973年4月23日,汉族,住枝江市。被执行人宜昌高格医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团结路*号。法定代表人胡三平,经理。申请执行人向远丽与被执行人宜昌高格医用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枝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枝劳仲案字(2015)第235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宜昌高格医用材料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763.6元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枝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枝劳仲案字(2015)第235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超审判员 张 青审判员 杨 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灵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