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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4执24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杨秀丽与张惠育、徐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丽,张惠育,徐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4执2456号申请执行人杨秀丽。被执行人张惠育。被执行人徐傲。申请执行人杨秀丽与被执行人张惠育、徐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的(2016)苏0684民初27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张惠育、徐傲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杨秀丽人民币40万元,负担案件诉讼费用人民币420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963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6年10月14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惠育名下的车牌号苏F×××××号汽车1辆,该车系二手车辆,使用年限较长,剩余价值较少;于2016年10月14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傲名下的车牌号为苏F×××××号汽车1辆,该车辆暂查无下落。另查明,两被执行人已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且两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徐傲查无下落。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0月27日经协商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张惠育于2017年1月底前归还申请执行人杨秀丽人民币10万元;自2017年2月起,每月底前归还申请执行人杨秀丽人民币6000元,直至还清人民币30万元,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因约定的还款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被本院查封的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张惠育名下的被查封的车辆,系二手车辆,且使用年限较长,剩余价值较少,即便处置也无益于案涉债权的实现。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现双方当事人已在执行中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约定的还款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据此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无不当,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4民初2701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潘雄博代理审判员  万海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秦 剑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