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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84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巩加印与毛祖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加印,毛祖荣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02民初8415号原告:巩加印。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加涛,平邑县卞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毛祖荣。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凤香,临沂兰山商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巩加印诉被告毛祖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巩加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加涛、被告毛祖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凤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巩加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63592.7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在2015年9月份,被告雇佣原告为其承揽的一民宅装修工程项目进行室内装修作业,被告雇佣原告的工资每天220元,并报销往返临沂车费。在2015年10月4日下午1点钟左右,原告在进行室内装修施工时,不慎从高处摔落致伤腰部,原告受伤之后随即被人就近送往蒙阴县孟良崮卫生院进行诊治。由于原告伤情严重,又被送往临沂医院进行治疗。此次事故发生后被告仅为原告支付1000元的医疗费,对于其他损失置之不理。经调解协商被告也拒绝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此次事故原告不仅身体受到伤害,生活和工作也造成很大影响,精神也遭受严重的创伤,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毛祖荣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被告从未雇佣原告为其提供任何劳务,也从未为其发放工资并报销车费。被告没有为原告交纳医药费的义务,也没有对原告进行赔偿的义务,请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毛祖荣系一从事房屋装修的个体工商业者。2015年9月份,被告承揽了位于蒙阴县孟良崮镇小埠村一处住宅的装修工程,原告在该工程中从事刮腻子的工作。2015年10月4日13时左右,原告在工作过程中,不慎从梯子上滑落在地,致伤腰部。原告受伤之后随即被送到蒙阴县孟良崮镇卫生院进行救治。经诊断,原告伤情为腰1压缩性骨折,医生建议转院治疗。此后原告到临沂市兰山区密氏膏药店进行了一段时间的治疗。2015年11月8月,原告因病入临沂市中医医院治疗,病历记载原告病史为:约一个月以前,原告在家干活时不幸摔伤伤及腰背部。经诊断,原告损伤为L1、L4椎体爆裂性骨折。原告因此在中医院住院治疗8天。医保报销后支出医疗费21254.75。期间,原告因酒精依赖证转院到临沂市第四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医保报销后支出医疗费4034.5元。2016年5月16日,原告再次至临沂市中医医院对第一次在该院治疗时留置的内固定物进行取出,又住院治疗13天,医保报销后支出医疗费10862.78元。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未果,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过程中,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申请其外甥张伟伟、儿子巩远在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该二证人称原告系受被告雇佣,在衽承揽的工地受伤。双方曾对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经质证,被告称二证人与原告系亲属,有利害关系,证言不能采信。上述事实,主要依据当事人陈述、住院病历、医疗费单据、证人证言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认定,以上证据及证实情况均已收集并记录在卷。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因伤造成的损失,应当证明该伤害系其在受被告雇佣或为被告提供劳务中造成。但原告的病历显示原告所受伤害为其在家中干活时形成,该伤害应与被告无关。因病历中关于病史的记载均来源于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证人证言亦不足以原告自己的陈述。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在临沂市中医医院及第四人民医院支出的费用,以及该伤害造成的其他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巩加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72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士祥人民陪审员  郑洪军人民陪审员  孙学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方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