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刑初54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覃忠,蒋文俊,姚婷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蒋某俊,姚某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548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某,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辩护人龙向阳,广西纵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蒋某俊,男,196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县。上列被告人诈骗嫌疑,均于2015年12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4日被逮捕。现均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被告人姚某婷,女,199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羁押,因怀孕,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3月7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张涓,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6〕5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某、蒋某俊犯诈骗罪,被告人姚某婷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胜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某、蒋某俊、姚某婷及各自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被告人蒋某俊购买透视麻将与被告人覃某商议通过打麻将作弊的方式诈骗他人。其后,被告人姚某婷多次到上述奶茶店与覃某、蒋某俊等人打麻将并被骗了七千余元。2015年12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姚某婷等人在被害人欧某1的奶茶店里打麻将时,发现覃某、蒋某俊打麻将作弊,被告人姚某婷的男朋友犯罪嫌疑人郭涛(另案处理)带犯罪嫌疑人“张浩”、“小庄”、“明哥”等人(均另案处理)对覃某、蒋某俊等人实施了威胁行为,最后郭涛、“张浩”、“小庄”、姚某婷等人抢走了覃某、蒋某俊、欧某1三人的38600元人民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覃某、蒋某俊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姚某婷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诉请判处,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被告人覃某表示认罪。其辩护人龙向阳律师辩称:第一,本案是发生在赌博过程中,被告人姚某婷本身就存在过错,且其在事后要求其男朋友实施了抢劫的行为,更是错上加错,对此,希望法庭对被告人覃某酌情从轻处罚。第二,被告人覃某系初犯、偶犯,没有任何犯罪记录,且诈骗所得的赃款已经退还给了姚某婷。综上所述,希望给予被告人覃某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被告人蒋某俊表示认罪。被告人姚某婷否认控罪,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辩护人认为:1、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姚某婷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应定性为敲诈勒索罪。2、被告人姚某婷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系初犯,主观恶性小,且已积极退赃,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较好,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犯罪较轻,且系自首、系从犯。综上,被告人姚某婷上述情形符合最高法最高检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并且现在已怀有身孕,故请求对被告人姚某婷酌情从宽处理,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经依法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被告人蒋某俊购买透视麻将后,将该麻将放在被害人欧某2(已行政处罚)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和一天桥下的卡布奇诺奶茶店内,并与被告人覃某商议,通过打麻将作弊的方式诈骗他人。其后,被告人姚某婷多次到上述奶茶店与覃某、蒋某俊等人打麻将并被骗了七千余元。2015年12月28日22时许,姚某婷和其男朋友犯罪嫌疑人郭涛(另案处理)到欧某1的奶茶店里与覃某、蒋某俊等人开始打麻将。在打牌输钱后,郭涛与姚某婷决定离开。但途中姚某婷又返回店里继续打麻将,其后姚某婷等人发现覃某、蒋某俊打麻将作弊。随后郭涛带犯罪嫌疑人“张浩”、“小庄”、“明哥”等人(均另案处理)到奶茶店内,要求覃某取出作弊用的隐形眼镜,殴打覃某与蒋某俊,并用刀具、卷闸门的铁钩等物对覃某、蒋某俊等人实施威胁,要求覃某、蒋某俊、欧某1赔五万元,其后并让覃某、蒋某俊、欧某1等人凑钱及到柜员机取钱,最后郭涛、“张浩”、“小庄”、姚某婷等人拿走了覃某、蒋某俊、欧某1三人的38600元人民币。民警于2015年12月30日将传唤覃某、蒋某俊、姚某婷至派出所。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覃某、蒋某俊、姚某婷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欧某1的陈述;3.物证、书证:银行流水、取款录像、传唤经过、户籍信息、情况说明(证实郭涛和其同伙仍在逃,未抓获归案)等;4.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老蒋和一个女的到店里买麻将的经过。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蒋某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姚某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事出有因,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姚某婷及其他犯罪嫌疑人有抢劫的故意,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当,本院予以变更。被告人姚某婷及辩护人认为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姚某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辩护人该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姚某婷系经传唤后到案,非主动投案,不应为自首,辩护人该意见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被告人覃某、蒋某俊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姚某婷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覃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16年11月2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蒋某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16年11月2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三、被告人姚某婷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四、在案赃款人民币9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恩 建人民陪审员 刘 美 丽人民陪审员 湛 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 员代 盼 盼书 记 员 杨芷(兼)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4页共9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