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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22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郭某甲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522刑初167号公诉机关阳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甲。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1年3��29日被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25000元,2012年8月30日减刑释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6月17日被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4年7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5月17日被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阳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6月17日被阳城县公安逮捕。现羁押于阳城县看守所。辩护人卢海军,山西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阳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阳检公诉刑诉(2016)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甲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阳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毕丰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甲及其辩护人卢海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阳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贾某乙(已判刑)与本县西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获得西山漂流项目30年的经营权。后贾某乙向贾某丙、贾某甲(已判刑)等人借款建设该项目。2015年6月15日,贾某乙、贾某丙以晋城市中条峡谷漂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身份作为甲方与乙方李某甲、李甲乙(实际控制人王某丁)签订了公司整体转让协议。贾某甲听说贾某乙将西山漂流项目转让,害怕要不回贾某乙所欠资金,与部分债权人找到贾某乙协商,以西山漂流项目股东的身份向王某丁要钱。贾某乙、贾某甲等人多次去西山漂流项目要钱未果。2015年6月下旬,贾某甲与被告人郭某甲联系来本县帮忙讨债。6月27日17时许,贾某甲、贾某乙、任某(已判刑)与郭某甲等人在贾某乙住处会合后,贾某甲带领郭某甲、任某等人乘坐三辆轿车到我县蟒河镇钓鱼台村,将正在村口的王某丁围住,随后到达���场的贾某乙搂住王某丁的脖子,在王头部打了两拳,又拽住王某丁的头发,与郭某甲等人强行将王某丁按进晋A×××××黑色奔驰车内,周围群众阻拦时,任某等人拿砍刀进行威胁,掩护郭某甲等人逃离现场。郭某甲驾驶晋A×××××黑色奔驰车行至阳济路天一陶瓷厂外路段时,发现有警车驶过,便让贾某甲和王某丁在此下了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甲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属累犯,又具有殴打侮辱、使用刀具等情节,应从重处罚;鉴于本案系索要合法债务,后果轻微,郭某甲归案后能坦白认罪,当庭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郭某甲辩解,对任某在现场拿刀威胁不知情,途中没有看到有警车驶来。对起诉书指控的其余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并提交了悔过书。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郭某甲属于服从和被指挥的地位,应当认定为从犯;2、被告人郭某甲在了解事情后,主动停车让王某丁、贾某甲下车自行协商,属于主动放弃犯罪行为,可视为犯罪中止;3、被告人郭某甲仅是为了索要合法债务,并未使用暴力,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贾某乙(已判决)与山西西山锦秀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漂流开发承包经营合同后,向贾某甲(已判决)等人借款筹建西山漂流项目,并设立了晋城市中条峡谷漂流有限公司。2015年6月15日,贾某乙与李某甲、李甲乙(实际控制人王某丁)签订了晋城市中条峡谷漂流有限公司整体转让协议。贾某甲知晓后,与部分债权人找��某乙协商,以西山漂流项目股东身份向王某丁讨债。2015年6月下旬,贾某甲联系被告人郭某甲来阳城县帮忙讨债。6月27日17时许,贾某甲、贾某乙、任某(已判决)与被告人郭某甲等人在贾某乙住处会合后,分别乘车到蟒河镇钓鱼台村,将正在村口的王某丁围住,随后到达现场的贾某乙用胳膊搂住王某丁,另一只手在王头部打了两拳,又拽住王的头部,与郭某甲等人将王按进晋A×××××号黑色奔驰车里,现场工人和群众阻拦时,任某等人拿砍刀进行威胁,掩护郭某甲等人逃离,当场造成王某甲受伤。途中贾某甲换乘黑色奔驰车到阳济路天一陶瓷厂外路段时,与王某丁下了车,郭某甲、任某等人驾车离开。经鉴定,王某甲之损伤,构成轻微伤。2016年5月16日,被告人郭某甲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柳巷派出所抓获。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明本案由张某甲向公安机关报案。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郭某甲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郭某甲于2016年5月16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柳巷派出所抓获。4、贾某乙借款筹建西山漂流项目的借条及借款协议书,案涉晋A×××××号黑色奔驰车照片一张均随案移送在卷。5、晋城市中条峡谷漂流有限公司整体转让协议、还款协议、收条电子凭证及照片,证明贾某乙、贾某丙将公司全部股份整体转让给李某甲、李甲乙,李某甲、李甲乙代表西山漂流公司与债权人签订了还款协议。6、通话详单,证明贾某甲与贾某乙、初某、任某、郭某甲、崔某甲,以及任某、郭某甲、崔某甲之间的通话情况;其中通过贾某甲手机基站位置变化,证明��害人王某丁被非法拘禁的持续时间为58分钟。7、阳城县第二人民医院病例,证明王某甲伤情。8、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01)杏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书、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4)迎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郭某甲的前科。(二)证人证言1、证人贾某甲的证言,证明贾某乙向其借钱筹建西山漂流项目,后将该项目转让给王某丁。其和贾某乙找王某丁讨要转让款未果,便打电话将此事告诉了郭某甲。2015年6月27日,郭某甲叫了几个人来到阳城,在蟒河镇钓鱼台村找到王某丁,将王某丁强行带上车离开,到天一陶瓷厂门外时,郭某甲让其和王某丁下车协商解决。2、证人贾某乙的证言,证明借贾某甲等人的钱用于西山漂流项目的建设,后将晋城市中条峡谷漂流有限公司转让给王某丁,其认为王某丁没有履行完合同,违约在先,转让合同无效,要重新收回晋城市中条峡谷漂流公司经营权。2015年6月27日下午四点多,和贾某甲等人开车到钓鱼台村时,看到王某丁在桥上和张某甲一起,其走到王某丁跟前,搂住王某丁的肩膀让王回阳城谈事。3、证人任某的证言,证明郭某甲和其说阳城有个姨姨干了一个漂流项目,有点工程上的纠纷,和他过去办办这个事。其开着白色宝马车和郭某甲等人在阳城找到王某丁后,贾某乙一个胳膊搂住王某丁,另外一只手在王某丁头上打了两拳,然后和郭某甲等人强行将王某丁按进奔驰车上,本地人阻拦时,其说了句后备箱拿东西,就拿出了砍刀吓唬,之后就开车离开了。4、证人崔某甲的证言,证明是郭某甲打电话让其来阳城说他姨姨漂流项目的事情。贾某乙、郭某甲等人将王某丁强行带上奔驰车时,遇到周围群众阻拦,郭某甲带来的人和任某拿出大砍刀,周围人就不敢动了,后郭某甲、任某等人驾车离开。5、证人董某的证言,和任某的证言基本一致。6、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6月底在阳城高速路口接了一辆太原牌照的黑色奔驰和白色现代,一辆晋城牌照的白色现代到环城吃饭,他们总共8个人左右。吃饭期间,贾某甲打来电话叫我饭后把他们带到阳高泉住宅小区。到了后一个长的黑黑的、瘦高个男的和他们说经营的漂流项目被骗了,有两个人从卧室刚睡醒起来,听口音是太原人。7、证人初某的证言,证明贾某甲一直和一帮人往蟒河镇西山漂流那儿跑,说是要帐了。8、证人原某的证言,证明岳阳小区6号楼2单元302室住户登记的是贾某乙,是北头人。9、证人李某丙(王某丁妻子��的证言,证明从贾某乙手接过漂流公司的第二天,贾某甲带了十几个贾某乙欠钱的人到过西山漂流阻拦经营。2015年6月27日下午,其和王某丁去西山漂流公司看工程,王某丁和张某甲在钓鱼台村口桥头入口处谈生意,一辆晋A×××××黑色奔驰车上下来一名中年女子指着王某丁说:“就是他,他就是王某丁,就是他欠贾某乙的钱,我投了两千万,他空手套白狼,把贾某乙的钱套走了,他欠我的钱不给我。”接着她就打电话说:“快点来,我们把王某丁弄住了。”说着的时候他们车上的人就下来了,贾某乙坐着一辆白色的面包车过来了,几个车上下来有二十几个人。贾某乙上去搂住王某丁的脖子,另一只手拽住头发往车上带,王某丁反抗着,也拽着张某甲,张某甲也往外拽,他们就围着王某丁、张某甲,往头上、身上打起来,他们打着推王某丁进车,王某丁脚蹬着车不上,在那里挣扎着。这时有冬泳队的人已经在现场了,外地人拿着刀比划着,没有敢靠王某丁边,他们就连推带打的将王某丁按在黑色奔驰车上带走了,朝阳城方向开走了,张某甲就报了警。10、证人石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6月13日山西西山锦秀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漂流项目承包人由贾某乙变更为李某甲,但实际控制人是王某丁。6月27日下午17时40分许,其在西山接到钓鱼台村支部书记张某甲的电话,在钓鱼台村桥上,贾某乙和一个女的,带领的太原黑社会人员将王某丁绑架了。11、证人卫某的证言,证明贾某乙是西山漂流的老板,刚开始经营西山漂流的时候就向其借的钱。后来经营不下去,就把西山漂流以债务转让的方式卖给王某丁。12、证人贾某丙的证言,证明贾某乙把项目卖给了王某丁。13、证人乔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份���时候,贾某乙说他要通过债务转移的方式将西山漂流项目卖给王某丁。14、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明贾某乙将王某丁的头按住,命令黑社会的人将王某丁带回阳城,黑社会的几个人上去将王某丁的胳膊反扭回身后,将王控制住往晋A×××××的黑色奔驰车上拉。其见状赶紧去拽王某丁,他们当中就有人在其和王某丁的后背和后脑部乱打起来,这时王某丁的一个工人见状过来帮忙拽王某丁,被黑社会的人一下推的掉下三四米深的河道,王某丁的老婆也被黑社会的人推倒在地。刚好过来几辆车,下来七八个人,可能有人认识王某丁,下车过来帮忙,和黑社会的人厮打起来,黑社会的人就有人拿出砍刀。他们把王某丁按进奔驰车里,黑社会的人和一个女的以及贾某乙迅速上车跑了,其赶紧掏出手机报案。6点多赶到天一陶瓷厂门外路段,见王某丁老婆和那个女的在���互指着对方吵骂。15、证人郭某乙的证言,证明一个中年女子带了三四辆车找王某丁说欠钱的事,贾某乙和张某戊从一辆银灰色东风小康车上下来,说了几句话,一下抱住王某丁脖子说:“找个地方说事。”王某丁不去,他就左手抓住头发,右手在王脸上扇,拉王上车,王反抗,中年妇女带着的那些外地口音的人就上去连推带打的往车上拉,中年妇女也上去打了王某丁后背几下,王某丁有个工人去拉架,也被那些外地拉的扔下三米多深的桥下河道里,他们把王某丁弄上车,张某甲和白某等人拦在奔驰车前不让他们走,他们几个外地人围着打白某、张某甲,汤某过去拉架,外地人就拿出砍刀追汤某,大家看见砍刀都散开了,他们乘车跑了,张某甲就报了案。16、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明一个中年妇女和五六个年轻人从把王某丁围在中间,王某丁想走,他们不让走,那个中年妇女和王某丁说:“稍等等,贾某乙一会儿就到了。”然后她就给贾某乙打电话。过了几分钟,贾某乙和几个人就坐着两三辆车来了,没说几句话就和几个年轻人把王某丁往车上推,贾某乙抓着王某丁的头发,在胸前、头上打,几个年轻人有的抓胳膊,有的在后面推。其和栗某急忙上去帮王某丁,一个外地年轻人将其摔到了路边的河沟下面,一个年轻人拿着一把匕首说:“不怕死的上来。”后来又有人拿着砍刀比划威胁旁边的人,然后他们就开车走了。17、证人栗某的证言与王某甲的证言基本一致。18、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王某丁被四五个人连拉带架的往一辆黑色车上按,桥头有人拿出大约50公分左右的砍刀比划着,那些人将王某丁按到车上跑了。王某甲被人打到桥底河沟里了。19、证人王某乙、张某乙、��某乙的证言,与陈某证言基本一致。20、证人白某的证言,证明王某丁被三个人围住,其中一个女的两个男的,他们是向王某丁要钱,说着其中一个男的抱着王某丁的头往车上按,刚往车上按,站在外围的人就上手连拖带打的将王某丁往车上按,张某甲和王某丁老婆去拉也被打了。有人从一辆白色宝马车内拿出一个黑色旅行包,拉开拉链拿出大概五六把七八十公分长的砍刀,没人敢上前,他们把王某丁按进黑色奔驰车顺着西蟒路往阳城方向跑了。21、证人汤某的证言,证明三四个人殴打白某,其跑过去问:“怎么了?”另外一个人拿一把约三十公分长的刀要砍其。开车到阳济路天一陶瓷厂路段时,看见王某丁在路边站着。22、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明其和白某等人从西山游完泳回阳城,到西蟒路钓鱼台村路口时,看到四五辆汽车和很多人在西蟒路进钓鱼台村的桥上争吵。一个高个子用胳膊夹着王某丁的头,抓着胳膊把王某丁往车上拉,后面有两个人推,一个本地口音的中年妇女叫的比较大声说:“把他拉走,把他拉走。”王某丁被外地人按到了车牌号是晋A×××××黑色奔驰轿车上,几个外地年轻人从宝马车后备箱拿出几把很长的大砍刀,威胁都不要动,并让其把拍摄的照片删掉。23、证人延某的证言与张某丙证言基本一致。24、证人卓某、杨某、蔡某、宋某、邵某、吉某、张某丁、武某的证言,证明冬泳协会的人返回蟒河镇钓鱼台村,看见有人将王某丁强行带走,现场有人拿着刀挥舞,白某上去劝架被打,还有一个人被推下小桥。25、证人潘某的证言,证明王某丁打电话说被人绑架,开车到天一陶瓷厂门外看见王某丁和一个中年女子,王某丁的白色半袖被人撕烂了��脸色很苍白。这个女的给别人打电话说王某丁那边的人来了,让另外两个车回来,对方在电话里说已经上高速了,她说上了高速也要返回来,哪怕是壮壮胆。26、证人冯某的证言,证明石某接到电话说王某丁在钓鱼台被人绑架了,让和他一起去,到了钓鱼台,张某甲和白某等人说四五辆车带着王某丁往城里方向走了。后来又接到电话说王某丁在阳济路天一陶瓷厂门口下车了。27、证人崔某乙的证言,证明其在后则腰村听到王某丁被绑架了,开车到天一陶瓷厂门口时,那里有很多人,王某丁也站在路边。28、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其接到李某丙的电话说王某丁在钓鱼台村被人拦住了,开车过去后,听说王某丁已经被外地人拿着砍刀开着奔驰车绑走了。在天一陶瓷厂门口看见王某丁的白色半袖被人撕烂了。29、证人张某戊的证��,证明其开车和贾某乙去到钓鱼台村,贾某乙下车后,其开车调头返回阳城后又去天一陶瓷厂。30、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明其给贾某乙打电话要钱,他说在去钓鱼台的路上。31、证人高某的证言,证明其和贾某乙一起到西山漂流公司要钱,到了钓鱼台村的时候,贾某乙、秋某、那个开车的男的,还有贾某乙的亲戚就都下了车,其在车里看见对面桥上有十几个人像是在吵架,我等了大概10分钟,贾某乙就和那个男的过来开车回了县城。32、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明贾某乙的一个开粮油店的债权人打电话说一起去西山要钱。到了蟒河镇的时候,因那里赶集,在路边等着就看见一辆尾号是864的银灰色面包车从桑林方面往城里返,知道是贾某乙的车,就返回了阳城。后来又和贾某乙去了天一陶瓷厂门口。33、证人李某丙的证言,和王某乙的证言基本一致。(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丁的陈述,和贾某乙很早就认识。2015年5月份左右,听贾某乙说西山漂流项目经营不下去,王某丁就想收购西山漂流,但是直接把钱给了工程队和贾某乙的债权人,但是贾某乙不同意。2015年6月10日左右,石某打电话说贾某乙同意了。6月15日,王某丁和石某、贾某乙以及贾的债权人,共同商定以1300万元收购西山漂流项目,并指定李某甲、李甲乙与贾某乙签了合同。过了一天,贾某乙要他的28万元和乔某的80万元,王某丁说“没有乔某确认,不能给你”。后来贾某乙就一直叫人去西山漂流闹事。6月27日下午5点30分左右,王某丁和蟒河镇钓鱼台村的书记张某甲在钓鱼台村选广告牌位置,这时过来两三辆车,其中一辆是黑色的奔驰车。车上一个女的用本地口音叫着让车停下,车上下来十几个人,这些人���是穿短袖上衣,说的是外地话,让王某丁给拿钱。这个时候王某丁要去厕所,这些人围着不让走,那个女的就给贾某乙打电话。过了几分钟,贾某乙就坐着一辆白色面包车过来了,拽着王某丁胳膊说:“走,上车,回城里谈。”王某丁不走,贾某乙先是用两手拽着王某丁胳膊往前走,其他人也上来推打,贾某乙又用左手抓着王某丁头发,用右手在王某丁头上、身上打,那些外地人中的一个人把王某丁右胳膊反扭在背后,另一个拽着王某丁左胳膊,王某丁一手抓着张某甲,另一只手抓着王某甲,张某甲、王某甲都被外地年轻人拉过了一边。把王某丁按到了黑色奔驰车里后,有两个外地年轻人就坐在王某丁两侧,前面坐了两个人,开车朝城里方向走。这些人把车开到蟒河山水水泥厂坡上的时候看见警车往上走,就停车打电话,坐在王某丁右边的人下了车,刚才指认王��丁的那个女的就从另一辆车上过来坐到了王某丁边上一直骂,还打电话说:“把他拉到晋城还是阳城?”到白桑乡洪上村边的天一陶瓷厂门口时,那个女的让把车停到边上,驾驶车的外地年轻人说:“你们下车说。”王某丁和那个女的下车后,那个车就走了。这个时候王某丁看见安阳村的潘某开着车路过,就赶快给他打电话,老潘过来后又给村里的人打了电话,这时那个女的打电话说:“你们两个车赶紧返回来,你们返回来绕一圈再走。”贾某乙坐着一辆面包车就过来了,紧接着王某丁妻子坐着别人的车也来了看见那个女的还在,就去打那个女的,后来贾某乙也过来打王某丁妻子,王某丁去拉的过程中,贾某乙在王某丁脸上打了一拳,后来警察来了就制止了。(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2015年6月份的一天,贾某甲给郭某甲打电话说她和别人在阳城合作的一个漂流项目有些纠纷,别人欠她的钱不给她,让郭某甲找点人帮忙给她要钱,郭某甲就答应帮她去要钱。因为郭某甲不太会说话,就打电话给任某和崔某甲,让他们和郭某甲一起去阳城,这样人多就不怕吃亏,也能吓唬对方。2015年6月底的一天,郭某甲联系任某、崔某甲,开着郭某甲朋友的一辆黑色奔驰带着郭某甲在微信群里约好的几个朋友来阳城。到了阳城高速路口郭某甲和崔某甲汇合,然后郭某甲给贾某甲打电话,贾某甲安排了一个男的接上郭某甲等人去了阳城一个酒店吃饭,吃完饭那个男的带着郭某甲等人去了一个小区的一个单元房。郭某甲等人进去房子,看见任某已经到了,屋子里坐了很多人,除了太原来的,郭某甲只认识贾某甲,其他都不认识。后来贾某甲和一个长的黑黑的大个子男的就说他们投资漂流的事,大概是他们��了漂流项目,但是对方给的钱不够,他们又不想卖这个项目了。后来郭某甲等人决定去找那个老板谈谈。当时本地人开车在前面带路,郭某甲等人在后面跟着,贾某甲就坐在郭某甲的车上,到了一个桥边,贾某甲指着桥上的一个胖胖的男的说:“就是他。”然后郭某甲等人就下车到了那个男的旁边,贾某甲拽住那个男的说:“他就是那个老板。”那个老板甩开贾某甲的手想走开,郭某甲等人就围住那个老板不让他走,让他和贾某甲说事。当时桥上还站了很多本地人。这时刚才在家里说事的那个黑黑瘦瘦高高的男的过来用胳膊搂住那个老板打了两拳,说:“把他给我带走。”然后拽着这个男的走,郭某甲等人也一起把这个老板拽到了黑色奔驰车上就走。在车上郭某甲就问这个老板事情怎么回事,那个老板说他已经把那个漂流项目买下了,还有200多万转让的债务起诉在法院。半路上郭某甲就停车,让贾某甲上车,上车后继续开着车走,在车上郭某甲和贾某甲说:“这个事情已经起诉到法院了,你们找个地方自己商量这个事吧。”后来在一个路边郭某甲把他们放下,就开着车就走了。后来,贾某甲给郭某甲打电话让郭某甲等人回去,郭某甲感觉事情不对劲了,就没有再管她。(五)鉴定意见阳公(刑)鉴(法临)字[2015]21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王某甲之损伤,构成轻微伤。(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1、任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任某辨认出在阳城高速口将其接走的“大个子男的”是贾某乙;自称是郭某甲姨姨的为贾某甲;将其从阳城高速口带到的小区为凤城镇阳高泉岳阳小区。4、崔某甲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崔某甲辨认出任某、郭某甲;辨认出郭某甲姨姨是贾某甲;辨认出“瘦高个”是贾某乙;辨认出非法拘禁案发当天被强行拉走的老板是王某丁;郭某甲姨姨家为凤城镇阳高泉岳阳小区。5、刘某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刘某辨认出带太原人去的是阳高泉岳阳小区6号楼2单元302室。6、王某丁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王某丁辨认出参与非法拘禁他的任某、贾某甲。7、张某丙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张某丙辨认出参与非法拘禁的任某。8、张某甲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张某甲辨认出参与非法拘禁的郭某甲、任某。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郭某甲提出当时将王某丁拉上车后就离开现场,不知道任某等人在现场拿刀的辩解意见。经查,在场证人崔某甲、李某丙、张某甲、郭某甲、王某���、栗某、陈某、王某乙、张某乙、李某乙、白某等人均证实贾某乙、郭某甲等人将王某丁控制到奔驰车上后,遭到张某甲、白某等人的阻拦,任某等人拿砍刀进行威胁,后与郭某甲等人共同离开,故被告人郭某甲提出的该辩解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郭某甲属于服从和被指挥的地位,应当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贾某甲以帮忙讨债为由联系到被告人郭某甲后,郭某甲又主动联系任某、崔某甲等人,积极参与犯罪活动,不属于完全服从和被指挥的地位,不能认定为从犯,故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郭某甲主动停车让王某丁、贾某甲下车自行协商,属于主动放弃犯罪行为,可视为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经查,犯罪中止是指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果发生,本案中,被告人郭某甲伙同贾某乙等人将被害人王某丁强行带上车离开案发现场,王某丁的人身自由已经被非法限制,犯罪行为已经既遂并处于持续状态,故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为帮助他人索要债务,伙同贾某甲、贾某乙、任某采用暴力手段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本案系索要企业转让过程中产生的债务,犯罪后果轻微,被告人郭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2016年11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焦瑛琴代理审判员  郭向阳人民陪审员  宋海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亚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