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02执15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段凤云与禹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凤云,禹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02执1578号申请执行人:段凤云,男,汉族,1976年6月11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被执行人:禹勇,男,汉族,1971年5月8日出生,户籍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现住昆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凤云与被执行人禹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230万元、未受偿人民币230万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段凤云与被执行人禹勇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由被执行人禹勇于2016年11月17日偿还申请执行人段凤云人民币60万元,其余款项于2017年6月17日全部还清;2、禹勇名下的两辆小型客车雷克萨斯云A×××××及奥迪云A×××××由禹勇保管使用但不得转移出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武云春执行员 林 昆执行员 陆云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