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26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宋江勇与陈顺华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江勇,陈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26执367号申请人宋江勇,男,汉族,生于1986年2月20日,住合江县白鹿镇尹坪村4社**号,身份证号5105221986********。被执行人陈顺华,男,汉族,生于1986年3月6日,住罗江县蟠龙镇余家庵村**组*号,身份证号5106261986********。申请人宋江勇与被执行人陈顺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626民初2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宋江勇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陈顺华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书面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罗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0626民初2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严达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 刚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由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又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