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执26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王永平、赵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平,赵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2682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平被执行人赵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6民初0160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赵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赵义(证件号码:)在中国光大银行宁波分行的77×××14的存款人民币12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奭慈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立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