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2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被告人何雀生盗窃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雀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2刑初624号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雀生(曾用名:何崔生),男,1995年8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道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道县。因本案于2016年6月26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湘长芙检刑诉[2016]6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雀生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红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雀生到庭参��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底的一天,被告人何雀生伙同孟春兴、何理斌(二人均已被判刑)、蒋某某(另案处理)合谋冒用他人身份到快递公司应聘快递员,然后通过调换快递单自己接货的方式盗窃快递物品。2015年7月2日,何雀生、孟春兴、何理斌三人一同应聘为长沙市芙蓉区隆平高科技园“快捷”快递公司的操作员,负责分拣、搬运、装卸货。三人在工作中锁定作案目标为两件合金,并决定于次日实施盗窃。2015年7月3日晚上,何雀生、何理斌、孟春兴用事先填好的收货地址为株洲的假快递单更换两箱合金的原快递单并发货。随后,蒋某某开车送孟春兴、何理斌、何雀生到株洲等待接货。7月4日9时左右,何雀生、孟春兴、何理斌、蒋某某收到两件合金后,联系买家在株洲市电脑大市场附近以9000余元的价格销赃,其中���孟春兴分得赃款2600元、何理斌、蒋某某各分得赃款2700元、何雀生分得赃款1000元。经鉴定,被盗的两件合金价值人民币62112.05元。2016年6月26日17时许,民警在海宁站杭方候车室将被告人何雀生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何雀生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辨认笔录,证人宋某的证言,指认作案现场照片,长沙市芙蓉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报案材料,员工登记表,快递单,硬质合金购销合同,发货清单,被告人何雀生的供述及户籍证明材料和现实表现材料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雀生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2112.05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何雀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何雀生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雀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6日起至2019年6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何雀生与孟春兴、何理斌共同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62112.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绍平人民陪审员 卿孝斌人民陪审员 毛一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易 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