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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8601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上城分公司与鸿润易捷(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上城分公司,鸿润易捷(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8601民初350号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上城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中河中路281号905室。诉讼代表人:刘素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月,女,公司员工。被告:鸿润易捷(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霞光里5号4层4607。法定代表人:韩金龙。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上城分公司诉被告鸿润易捷(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上城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上城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上城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上城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江桥审 判 员  沙 丽代理审判员  郭剑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柳 佳?PAGE??PAGE*MERGEFORMAT?2?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