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9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化县支行与覃莉、甘彩川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化县支行,覃莉,甘彩川,黄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9执3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化县支行,住所地大化县大化镇文昌东路39号。负责人:苏萍,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覃莉,女,1979年7月4日出生,住大化县。被执行人:甘彩川,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住大化县。被执行人:黄向,男,1977年6月16日出生,住大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化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覃莉、甘彩川、黄向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委托广西金诚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覃莉名下牌号为桂M×××××的起亚小轿车一部。2016年10月20日,买受人李军以86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牌号为桂M×××××的起亚小轿车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李军(身份证号:)所有。牌号为桂M×××××的起亚小轿车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李军。二、买受人李军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会莲审 判 员 黄培晟代理审判员 唐秀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吉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