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民终16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何昱与邹艺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贺昱,邹艺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民终16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昱,196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艺,女,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上诉人贺昱因与被上诉人邹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16)湘0203民初1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贺昱于2016年10月27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贺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贺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贺昱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艳审 判 员 曹 阳代理审判员 曾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廖文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