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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4民初18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印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6)吉2404民初1814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住珲春市。被告:印某某,男,汉族,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关媛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