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4民初18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印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6)吉2404民初1814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住珲春市。被告:印某某,男,汉族,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关媛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