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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6民特1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定雄,张世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6民特170号申请人陈定雄,农民。申请人张世友,农民。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陈定雄与申请人张世友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陈定雄与申请人张世友因赔偿纠纷,于2016年10月21日经保康县马桥镇张湾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申请人张世友砌坎后,不得建其他建筑,以后申请人陈定雄需用地,申请人张世友必须让出。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陈定雄与申请人张世友于2016年10月21日经保康县马桥镇张湾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赵礼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