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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法执0040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渭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渭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法执00408-2号申请执行人渭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渭源县清源镇首阳路11号。法定代表人:马学义,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孙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X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女,生于19XX年X月XX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教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渭源县人民法院(2014)渭民二初字第00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孙某某、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中被执行人孙某某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张某某亦不履行全部义务。我院于2016年9月12日依法冻结了张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渭源县新街支行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扣划被执行人张某某工资账户现金142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鹏飞审判员  陆玉峰审判员  李宁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永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