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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6行终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文利履行其他管理职责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文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C}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琼96行终8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文利。上诉人刘文利因诉海南省屯昌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屯昌质量监督局)履行其他管理职责一案,不服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2016)琼9022行初20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依法组成合庭议,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文利上诉称,屯昌质量监督局分别于2016年7月19日、8月29日对上诉人作出的《关于美林湖小区电梯安全相关信访事项的复函》、《关于美林湖小区电梯安全相关信访事项的再复函》的行为,具备行政行为成立的要件。原审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定义、成立要件、一般合法要件理解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予以立案。本院认为,上诉人于2016年5月3日晚在屯昌县美林湖社区乘坐电梯时突遭停电被困电梯,之后上诉人便将所发生的情况向屯昌质量监督局反映并提出由该局或者是政府部门出面协调小区物业加装停电应急平层装置。针对上诉人信访反映的情况,屯昌质量监督局于2016年8月9日以《关于美林湖小区电梯安全相关信访事项的复函》答复上诉人,主要内容为:解决停电关人问题的最佳方案是由电梯制造商加装停电应急平层,依照相关规定,该装置不是强制要求必须配备的标准功能,属于自愿选配标准,因此,该局不能强制要求物业加装该装置,只能由物业与业主双方协调解决。2016年8月29日该局以《关于美林湖小区电梯安全相关信访事项的再复函》再次答复上诉人,主要内容是就电梯因停电紧急关闭是否属于电梯故障问题、解决电梯停电关人的方式、以及该局无法强制责令物业加装停电应急平层等,同时建议上诉人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沟通协调如何分担加装停电应急平层装置的费用,或者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上诉人不服以上复函,于2016年9月26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屯昌质量监督局提供作出以上复函的相关法律依据、理论依据等等,并请求判决撤销以上复函。屯昌质量监督局作出的两份复函属于对上诉人信访事项的答复,该答复不涉及上诉人权利义务的决定,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上诉人对该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符 晓审判员 周果果审判员 罗 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银云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审核:符晓撰稿:符晓校对:刘银云印刷:林珊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0月27日印制(共印12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