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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民终27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王山堂、徐文学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山堂,徐文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民终27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山堂,男,195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巨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群燕(上诉人女儿),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荣庄,河北广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文学,男,196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巨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国蓬,河北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山堂因与被上诉人徐文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2015)巨民二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徐文学一审中提交的门市宅基建设税清单既无出具人签名,也无相关款项的计算依据,一审法院在未对该证据进行核实的情况下,依此判决王山堂清偿徐文学垫付资金及利息欠妥。因此,原审判决存在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2015)巨民二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山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2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振防审 判 员  郑延铎代理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