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81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尤飞与被告贾红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飞,贾红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8107号原告:尤飞。被告:贾红立(又名贾宏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尤飞与被告贾红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尤飞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尤飞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0元,退还原告尤飞。审判员 李文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