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03行审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政府与孟宪全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政府,孟宪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1003行审2号申请执行人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夏光宏,区长。委托代理人刘多军,荆州市荆州区司法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黄祥军,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法务科副科长。被执行人孟宪全,男,汉族,1942年12月生,湖北省国土资源职业学院退休干部,住荆州市荆州区。申请执行人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荆区政征补(2015)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执行人称,因东升单元旧城改造项目建设需要,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日作出《东升单元旧城改造项目(二期)房屋征收决定》。原登记在被执行人孟宪全名下的荆州区荆沙路34号房屋位于规定的征收房屋之内,该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土地使用证号为(2011)第××,建筑面积70.7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经征收实施单位多次做工作,被执行人仍坚持要求提高征收安置补偿标准,而未能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达成补偿协议。2015年12月16日申请人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内容。申请人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证据:1、荆区政征补(2015)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政府东升单元旧城改造项目(第二期)房屋征收决定;3、关于提请对东升单元旧城改造项目(二期)未签约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请示;4、2013年12月1日荆州区东升单元旧城改造项目(二期)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5、荆楚评报字(2014)第062-1号荆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房屋征收补偿项目评估报告书(国土资源学校片区孟宪全);6、孟宪全评估明细表;7、向孟宪全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签收单及照片;8、荆州区东升单元旧城改造项目(二期)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2013年11月16日);9、入户调查表9页;10、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荆州区支行账户证明;11、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将东升单元旧城改造项目列入2012年荆州市旧城改造项目计划的通知;12、中共荆州市荆州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挂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牌子的通知》;13、2013年8月27日委托书(委托人荆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受托人荆州区东城街道办事处);14、2013年3月4日荆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开展东升单元旧城改造(二期)征收工作的函》,2013年5月6日《关于东升单元旧城改造(二期)征收范围的工作函》;15、2013年10月9日荆州市荆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荆州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荆州区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13年计划(草案)的报告;16、2012年6月18日荆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通知书;17、房屋征收民意调查表、2013年7月22日《意愿调查表》发放及回收统计情况、被征收房屋摸底基本情况、还建房型建议、公示;18、2013年9月5日评估机构选定表、公示;19、荆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关于东升单元旧城改造项目(二期)房屋征收有关事项的通告、公示;20、荆州区东升单元旧城改造项目(二期)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告;21、荆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关于东升片区房屋征收相关政策的复函(2013年11月5日);22、荆州区东升单元旧城改造房屋征收指挥部开户许可证;23、房屋状况照片、24、2016年7月29日荆州市荆州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催告书及邮件送达回执。25、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荆州中行初字第00003号行政判决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鄂行终24号行政判决书。被执行人孟宪全辩称,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已收到,对申请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程序及出示的证据无异议,主要异议为:1、补偿金额过低,提出申诉后征收办一直未回复;2、在项目拆迁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盗,损失没有补偿;3、评估财产有漏项,防盗网没有计算。被执行人孟宪权提交的证据:1、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东城派出所接受案件回执单;2、荆区政征补(2015)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1日作出荆区政征(2013)2号《东升单元旧城改造项目(二期)房屋征收决定》,登记在被执行人孟宪全名下的位于荆州区荆沙路34号房屋在征收房屋内,该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证号为(2011)第××,建筑面积70.7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申请执行人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12月16日对被执行人孟宪全作出荆区政征补(2015)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于同年12月28日送达。该补偿决定书的主要内容:1、对被征收人孟宪全名下的荆州区荆沙路34号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按照《荆州区东升单元旧城改造项目(二期)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2、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按照《荆州区东升单元旧城改造项目(二期)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及该征收房屋的评估结果,应得货币补偿数额为房屋评估价值、搬迁费、3个月临时过渡费三项合计人民币380676元,全部存储于湖北银行荆州荆州区支行,专户账号13×××31。3、如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为被征收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位于国土还建小区3号楼2701室,建筑面积86.28平方米,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差价及室内装修、附属物、设施补偿费、搬家费等结算金额为64213元。4、限被征收人孟宪权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与荆州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移交手续,并将被征收的荆州区荆沙路34号房屋腾空交付。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作出催告书并向其邮寄送达。被执行人孟宪权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处罚决定。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政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政府2015年12月16日对被执行人孟宪全作出的荆区政征补(2015)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由申请执行人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审判长 张琼花审判员 唐秀兰审判员 毕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萌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