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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23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水兰与刘祥云、胡腊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水兰,刘祥云,胡腊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23执335号申请执行人:王水兰,女,1973年3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执行人:刘祥云,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执行人:胡腊梅,女,1964年12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007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刘祥云、胡腊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祥云、胡腊梅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王水兰支付借款4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565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98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祥云银行存款1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云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查京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