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002民初16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俊杰与王文财房屋租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杰,王文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02民初1641号原告:张俊杰,女,汉族。被告:王文财,男,住辽阳市白塔区青年大街53-1号1单元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杰与被告王文财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俊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俊杰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张俊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俊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俊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文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苏博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