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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民初50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曹丽霞与万金枝、戴国滨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丽霞,万金枝,戴国滨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5078号原告曹丽霞,女,汉族,1976年10月29日,住址郑州市。原告委托代理人盛高雅,系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被告万金枝,女,汉族,1962年7月20日,住址郑州市。被告戴国滨,男,汉族,1963年10月15日,住址河南省鲁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丽霞诉被告万金枝、戴国滨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丽霞撤回对被告万金枝、戴国滨的起诉。案件受理��50元,法院减半收取后,原告曹丽霞负担25元,余额25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赵丽霞人民陪审员  芦爱梅人民陪审员  刘巧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