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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1民初41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士兵与梅亚柏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21民初4179号原告:刘士兵,居民。委托代理人:张鹏宇,江苏阳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军,江苏阳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梅亚柏,居民。委托代理人:李盛光,响水县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士兵诉被告梅亚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万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士兵的委托代理人张鹏宇、王军,被告梅亚柏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盛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士兵诉称,2014年11月1日,王亮亮因经营需要立据向我借款40000元,约定还款时间为2015年5月1日,月利率为1.8%,同时还约定逾期还款每日承担本金利息的10%的违约金。被告梅亚柏为该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该借款到期后,王亮亮及被告梅亚柏未予归还。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梅亚柏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按约定承担利息与违约金(自2015年5月2日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与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梅亚柏辩称,本案的诉讼主体有问题,原告应该是史才兵。还有就是借款人王亮亮已经还了14个月的利息。借款内容是徐会计写的,担保人和借款人签字的,批准人是史才兵。担保承诺书上面的内容是徐会计写的,担保人签字是我签字的。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日,王亮亮因经营需要立据向原告刘士兵借款40000元,约定还款时间为2015年5月1日,月利率为1.8%,同时还约定逾期还款每日承担本金利息的10%的违约金。被告梅亚柏为该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该借款到期后,后经原告刘士兵催要,王亮亮及被告梅亚柏未予归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款合同、担保承诺书、借款收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王亮亮向原告刘士兵借款40000元,并出具了借据,被告梅亚柏在借据签字为原告刘士兵与借款人王亮亮之间的借贷合同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原、被告之间已形成合法有效的保证合同关系。故被告梅亚柏应当对本案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对原告刘士兵要求被告梅亚柏归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自2015年5月2日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98%计算利息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梅亚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归还原告刘士兵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自2015年5月2日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98%计算利息与违约金)。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被告梅亚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万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加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