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2执14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张跃光与郑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跃光,郑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02执1424号申请执行人张跃光,男,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郑志强,男,住漳州市芗城区.申请人张跃光与被执行人郑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602民初66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闽0602执14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基靖审判员 吴文华审判员 蔡志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政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