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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522民初25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桓仁荣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立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桓仁荣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立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522民初2517号原告:桓仁荣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立明,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孙立娟,女。原告桓仁荣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立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桓仁荣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桓仁荣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桓仁荣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桓仁荣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祥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