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民初54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程国均与周国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国均,周国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初5405号原告:程国均,男,194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被告:周国美,男,194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原告程国均与被告周国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程国均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国均撤诉。案件受理费788元,由原告程国均负担。审判员 刘先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 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