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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民初54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程国均与周国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国均,周国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初5405号原告:程国均,男,194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被告:周国美,男,194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原告程国均与被告周国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程国均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国均撤诉。案件受理费788元,由原告程国均负担。审判员  刘先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 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