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81民初19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易某甲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甲,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381民初1917号原告易某甲,建筑行业。被告余某。委托代理人殷忠生(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系广水市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易某甲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某甲与被告余某及委托代理人殷忠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易某甲诉称:2003年,我与被告在外务工相识确定恋爱关系,相识一年草率结婚,现已分居三年,夫妻感情不和,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及儿子由我抚养,不要被告承担抚养费,债务由我承担。原告易某甲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如下: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证据二、结婚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证据三、广水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份。以证明原告以夫妻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广水市人民法院以感情未完全破裂为由判决不准予离婚。被告余某辩称:我们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就是近年来,原告在外面有外遇,如果原告坚决要离婚,要一次性给付我150000元,否则,我坚决不同意离婚。被告余某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如下:证据一、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被告的身份信息;证据二、通话录音一份。以证明原告在外面有第三者。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原告称不清楚是怎么回事,请法院调查,被告辩称不实。本院对无异议的证据予以采信。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作出评论如下:被告提交的“证据二”通话录音属证人证言,但没经过庭审质证,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2003年,原告易某甲与被告余某在外务工相识,2004年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经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女易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易某丙。2015年10月28日原告易某甲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审理后以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为由判决不准予离婚。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易某乙,儿子易某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债务由原告易某甲承担。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在共同生活期间未发生大的矛盾,被告极力挽救家庭且有信心与原告处理好家庭矛盾,原告虽向法院起诉过一次与被告离婚,但双方的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原告也应多从子女的利益考虑,多与被告沟通交流,夫妻关系应能够得到改善,故原告易某甲起诉与被告余某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易某甲、余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易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运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