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5行审2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徐州市贾汪区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与徐州市贾汪区潘安湖街道办事处马庄村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徐州市贾汪区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徐州市贾汪区潘安湖街道办事处马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305行审251号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住所地贾汪区。法定代表人李宝平,该××主任。委托代理人胡道华,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潘安湖街道办事处马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贾汪区。法定代表人张书平,该××主任。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潘安湖街道办事处马庄村村民委员会墙体基金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撤回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云汉人民陪审员 厉建秋人民陪审员 陈尊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韦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