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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吉林科龙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北京中通诚益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科龙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通诚益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2执209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科龙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北京中通诚益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吉林科龙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中通诚益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1741号民事(裁判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北京中通诚益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吉林科龙建筑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北京中通诚益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5705.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冻结被执行人在冻结开户行账号为冻结账户内的,(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王晓玫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宇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