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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3民初18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焦春霞与漯河市郾城去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春霞,漯河市郾城去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3民初1816号原告:焦春霞,女,汉族,1981年5月10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河南华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漯河市郾城去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漯河市郾城区海河路**号。主要负责人:程红忠,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亚萍,河南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焦春霞军诉被告漯河市郾城去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原告焦春霞于2016年10月27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春霞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春霞撤回对被告漯河市郾城去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春霞承担。审 判 长  许凤梅人民陪审员  王彦堂人民陪审员  柳书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瀚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