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执15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吴洁、陈泽星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洁,陈泽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1526号申请执行人吴洁,女,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陈泽星,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申请执行人吴洁与被执行人陈泽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369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泽星在银行存款8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被执行人陈泽星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斌执行员 温泉飞执行员 王东煌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娇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