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02执6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马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陕0902执632号申请执行人马某,女,汉族,1981年1月17日出生,陕西省紫阳县人,住紫阳县城关镇。被执行人白某,男,汉族,1977年10月21日出生,陕西省旬阳县人,住安康市汉滨区金川街。马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安汉民初字第014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马某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白某按照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马某38000元、承担执行费350元)于2016年10月26日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6)陕0902执字第632号案件执行完毕,现予结案。代理审判员 来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