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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177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唐瑞兰与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瑞兰,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7731号原告:唐瑞兰,女,195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朝东路66号银星商城。法定代表人:王真祥,总经理。原告唐瑞兰与被告重庆银星经济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唐瑞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唐瑞兰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卢玉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君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