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邹恩平、闵不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恩平,闵不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执177号申请执行人邹恩平,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奉来县,被执行人闵不军,男,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本院在执行邹恩平与闵不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邹恩平与闵不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根发审 判 员 张文中代理审判员 谢善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