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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03财保1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熊礼亮与荆州市万泰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熊礼亮,荆州市万泰塑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03财保103号申请人熊礼亮,男,生于1961年9月20日,汉族,住荆州区。被申请人荆州市万泰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区纪南镇拍马村(拍马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倪高虎,该公司负责人。申请人熊礼亮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称,被申请人于2016年2月1日向申请人借款63万元,并于2016年2月21日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利息。但借款到期后,经申请人催要后被申请人仍拒绝还款。为防止被申请人恶意转移财产,现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3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熊礼亮以其所有的位于荆州区御河村四号小区(房权证号:荆房权私字第××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熊礼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荆州市万泰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63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熊礼亮所有的位于荆州区御河村四号小区(房权证号:荆房权私字第××号)房屋。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康孝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