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2民初43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陈利娟与姜水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利娟,姜水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2民初4322号原告:陈利娟,女,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被告:姜水良,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利娟与被告姜水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利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利娟负担。审判员 黄海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景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